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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
发布时间:2016-08-07 14:34:34

发布机关: 国务院
发布文号: 国务院令第658号 行政区域: 全国
文件类型: 行政法规 文件状态: 现行有效
发布日期: 2015-01-30 实施日期: 2015-03-01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第658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已经2014年12月31日国务院第75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5年3月1日起施行。

总 理  李克强

2015年1月30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以下简称政府采购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政府采购法第二条所称财政性资金是指纳入预算管理的资金。

以财政性资金作为还款来源的借贷资金,视同财政性资金。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的采购项目既使用财政性资金又使用非财政性资金的,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的部分,适用政府采购法及本条例;财政性资金与非财政性资金无法分割采购的,统一适用政府采购法及本条例。

政府采购法第二条所称服务,包括政府自身需要的服务和政府向社会公众提供的公共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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